(2016)川06刑更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罪犯李兴成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68号罪犯李兴成,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0日作出2009成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兴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与另四被告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5000元(未支付),五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及同案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8日以(2009)川刑终字第417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执行机关阿坝监狱于2016年1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李兴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兴成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兴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兴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28年10月19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为民审 判 员 王 婧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冯梓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