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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二初字第011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安徽格瑞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四川升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四川煤田地质一三七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格瑞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四川升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四川煤田地质一三七总公司,戴东呈,周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二初字第01114-1号原告:安徽格瑞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金柱,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学强,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升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经济开发区斌郎乡石河村8组法定代表人:戴东呈,该公司经理。被告:四川煤田地质一三七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县新桥路71号。法定代表人:向昆明,该公司经理。被告:戴东呈,男,197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被告:周柳,女,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格瑞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升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四川煤田地质一三七总公司、戴东呈、周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基翔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吴基翔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邢晓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