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民初1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安徽省同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徽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同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安徽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158-1号原告:安徽省同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安徽省钢材市场。法定代表人:左金乡,总经理。被告:安徽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紫蓬镇。法定代表人:李逢明,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2016)皖0103民初158号民事裁定书,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安徽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16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安徽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8万元的冻结或其等额财产的查封、扣押。审判员 卢军燕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胡静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