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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4执保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XX寿与林正洪、邹琼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寿,林正洪,邹琼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保68号原告XX寿,男,汉族,1962年7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告林正洪,男,汉族,1966年4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告邹琼芳,女,汉族,1967年1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寿与被告林正洪、邹琼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寿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林正洪、邹琼芳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XX寿的财产保全申请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林正洪、邹琼芳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路振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杨明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