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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3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白齐燕与李关坤、刘香云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齐燕,李关坤,刘香云,宁夏麒阳清真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3152号申请执行人白齐燕,女,汉族,1981年8月21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李关坤,男,汉族,1968年10月7日出生,宁夏麒阳清真食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刘香云,女,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宁夏麒阳清真食品有限公司股东,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宁夏麒阳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法定代表人李关坤,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白齐燕与被执行人李关坤、刘香云、宁夏麒阳清真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45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李关坤、刘香云清偿申请执行人白齐燕借款本金4999000元及迟延本金利息,被执行人宁夏麒阳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李关坤、刘香云所负申请执行人白齐燕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执行人宁夏麒阳清真食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执行人李关坤、刘香云追偿。被执行人李关坤、刘香云承担案件受理费23446元、保全费5000元,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费52537元,以上合计5079983元。申请执行人白齐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关坤、刘香云、宁夏麒阳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李关坤、刘香云、宁夏麒阳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信息,被执行人李关坤名下有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室房产(产权证号:20××73),本案于2015年11月18日依法轮候查封该房产,查封期限自2015年11月18日至2018年11月18日,被执行人刘香云名下有位于银川市西夏区某室房产(产权证号:20××41),本案于2015年11月18日依法轮候查封该房产,查封期限自2015年11月18日至2018年11月18日,查封期满后将自动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申请执行人可于查封期满前向本院书面申请续封。被执行人李关坤名下有车牌号为宁A×××××、宁A×××××的车辆,本案分别于2015年11月18日、2015年11月19日依法将上述车辆予以冻结,宁A×××××车辆冻结期限自2015年11月18日至2017年11月18日,宁A×××××车辆冻结期限自2015年11月19日至2017年11月19日,被执行人刘香云名下有车牌号为宁A×××××的车辆,本案于2015年11月18日依法冻结该车辆,冻结期限自2015年11月18日至2017年11月18日,冻结期满后将自动解除对上述车辆的冻结,申请执行人可于冻结期满前向本院书面申请续冻。被执行人李关坤、刘香云并不在调解书所载明的地址居住且下落不明,宁夏麒阳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已停业。我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关坤、刘香云、宁夏麒阳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45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志军代理审判员  何 涛代理审判员  蔡 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海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