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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康长福与高国明、龙海市信裕纸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长福,高国明,龙海市信裕纸业有限公司,陈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执14号申请执行人康长福,男,汉族,1975年3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龙海市。委托代理人江建农,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高国明,男,汉族,1973年3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龙海市。被执行人龙海市信裕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海澄镇河福村。法定代表人高国明,总经理。被执行人陈炜,男,汉族,196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内地住福建省漳州市招商局漳州开发区。康长福与高国明、龙海市信裕纸业有限公司、陈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漳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因本院的被执行人高国明、龙海市信裕纸业有限公司、陈炜涉及多起民事执行案件正由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行当中,为提高执行效率,便于统一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漳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由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五一审判员  黄荣禾审判员  胡朝群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赖锦晖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