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24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原告缪海燕与被告乐建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缪海燕,乐建雨,陈细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4执68号申请执行人缪海燕,女,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通羊镇新城社区竹林小区。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7102230221。被执行人乐建雨,男,1967年4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黄沙铺镇孟垅村五组55号。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6704076132。被执行人陈细芬,女,196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黄沙铺镇孟垅村五组55号。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6503296147。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缪海燕与被执行人乐建雨、陈细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224执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金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沈 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