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1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董才智与汤根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才智,汤根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1民初337号原告董才智,男,汉族。被告汤根柱,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才智与被告汤根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才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陶卫松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韩雪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