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2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万小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小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2民初199号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营山县城南镇景阳大道155号法定代表人黄海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丹,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万小兰,女,生于1965年4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花市街53号1幢1单元7层2号本院受理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小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经两次催收后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罗玉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章茹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