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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行初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应唐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唐银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1102行初00009号起诉人应唐银。2016年1月22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应唐银提交的行政起诉状。起诉状以缙云县农业局、缙云县三溪乡政府为被告,提出要求两被告对案外人吴梅兰、应兴红违反财务制度,没有将35万元道路建设补助资金入账的行为进行审计调查等两项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应唐银已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缙云县公安局、缙云县三溪乡政府为被起诉人,提出要求两被起诉人对案外人吴梅兰、应兴红违反财务制度,没有将35万元道路建设补助资金入账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等两项诉讼请求。本院审查后做出(2015)丽莲行受初字第2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不予立案。现起诉人应唐银就同一事实再次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属于重复起诉。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裁定如下:对应唐银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邹一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裘 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