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执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管继荣、李素梅等与宋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继荣,李素梅,王楠楠,王某,宋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1号申请执行人:管继荣。申请执行人:李素梅。申请执行人:王楠楠。申请执行人:王某。法定代理人:李素梅。被执行人:宋海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民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管继荣、李素梅、王楠楠、王某与被执行人宋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宋海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执行款384047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宋海涛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宋海涛名下无足额的存款,无房地产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宋海涛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及线索,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义务的行为在乐清电视台上予以曝光。现被执行人宋海涛尚欠申请执行人管继荣、李素梅等执行款384047元及利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2执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要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建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阮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