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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与李丹、王珍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李丹,王珍,段清仓,张素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19-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负责人:张惠莉,职务行长。被告:李丹,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王珍(系李丹之妻),女,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段清仓,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张素华,女,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本院于2016年1月6日作出(2016)皖1321民初1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纠纷已经和解,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段清仓、张素华存款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段清仓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支行营业部开户的账号1773上的存款140000元的冻结;解除对张素华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支行营业部开户的账号1837上的存款140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彭 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馨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