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8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郑某甲滥伐林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928刑初77号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甲,又名郑现某,农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5年10月20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公诉刑诉(2015)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甲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巧云、孙文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日至3日及2015年10月6日,被告人郑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分两次将濮阳县郎中乡郎中集村东北1公里处耕地里的110棵杨树砍伐。经林业局工作人员鉴定滥伐的110棵杨树立木材积为19.51立方米。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郑某甲,并宣读了被告人郑某甲供述、证人娄某、常某、郑某乙、卢某证言,濮阳县林业局关于郎中集滥伐林木案的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无前科证明、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证明、案发经过等证据,出示了现场图及照片,以证实起诉书的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分两次砍伐110棵杨树,经鉴定立木材积为19.51立方米,数量较大,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日至3日及2015年10月6日,被告人郑某甲先后两次到濮阳县,将濮阳县郎中乡郎中集村东北1公里处耕地里的110棵杨树砍伐,这两次伐树被告人郑某甲均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经濮阳县林业局鉴定被告人郑某甲滥伐的110棵杨树立木材积为19.51立方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郑某甲供述:证实2015年10月1日4时许,我在范县张庄乡劳动市场里面雇佣了两个工人,每天给他俩每人100元的工资,让他们和我一起开着我的白色时代六轮车带着两个油锯,来濮阳转着买树。我们开车走到濮阳县郎中乡郎中集村找到郎中集村交易员,问他有没有树要卖,交易员说有。我就让交易员带我去看树,看过树后我以8800元整的价格将这片树购买。我和我雇佣的两个工人一共伐了3天,伐完后就把树都拉回范县老家送到木料厂了。2015年10月6日,还是我们三个人开着我的白色六轮车来到濮阳县郎中乡郎中集村找到交易员,又在郎中集村购买了400元的树,伐完准备装车回家时,濮阳县林业局木材检查站的工作人员就赶到了。2015年10月1日去郎中乡郎中集村一共砍伐了100左右棵树,2015年10月6日去郎中乡郎中集村一共伐了7棵树。这些树根茎处平均大概有20公分左右,我这两次伐树都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没有办证是为了省点钱,存有侥幸心理。两次伐树的地点都一样,都是在濮阳县郎中乡郎中集村东北1公里处。伐的谁家的树我不知道,每次伐完树后我都及时把事先说好的价钱给交易员了。2、证人娄某证言:证实2015年10月6日上午9时许,我接举报电话称,有人在没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在濮阳县郎中乡郎中集村伐树,到达现场后,犯罪嫌疑人郑某甲已经将树全部伐倒,将其控制后就移交给你们森林公安局了。郑某甲今天一共砍伐了7棵树,2015年10月1日至3日他还在同样的位置砍伐了百十棵树,这些树根茎处平均有25公分左右。郑某甲两次伐树都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3、证人常某证言:证实2015年10月1日7时许,郑某甲带着两个工人,开着一辆白色六轮车带着两个油锯,来到濮阳县郎中乡郎中集村找到我,问我有没有树要卖,我说有。我就带着郑某甲去看树,看过树郑某甲以8800元整的价格将这片树购买。郑某甲和他雇佣的工人一共伐了3天,就将我卖给他的树伐完了。树是我侄子常红锦家的,一共有百十棵,具体多少我没有数。这些树根茎处大概有20公分左右,当时和郑某甲说好的价格是8800元整。伐完数郑某甲就把钱都付清了。卖树的具体位置在濮阳县郎中乡郎中集村东北1公里处。4、证人郑某乙证言:证实2015年9月30日下午,郑某甲到俺范县劳动市场上找到我说,每天给我100元的工钱让我给他帮忙伐树,我当时就同意了。2015年10月1日4时许,郑某甲就会给我打电话让我和他去濮阳转着买树。当天大概7点左右,我、郑某甲和另外一个雇佣的工人开着他的白色六轮车带着两个油锯,走到濮阳县郎中乡郎中集村,郑某甲买了一片树,然后我和另外一个郑某甲在范县劳动市场雇佣的工人我们三人就开始干活了,这片树一共砍伐了三天,砍伐了百十棵树。2015年10月6日我们三个人再次来到濮阳县郎中乡郎中集村东北1公里处伐树,这次伐了7棵。树是通过谁购买的我不知道,树伐倒后,郑某甲都拉到他家木料厂了,郑某甲一天给我100元工钱。这些树都是杨树,种了十几年了,根茎处平均25公分左右,这两次伐树郑某甲有没有办林木采伐许可证我不知道。5、证人卢某证言:证实2015年9月30日下午,我在劳动市场找活干,郑某甲到范县劳动市场找工人,他说每天给我100元工钱让我给他帮忙伐树,我当时就同意了。2015年10月1日4时许,郑某甲就给我打电话让我和他去濮阳转着买树。当天大概7点左右,我、郑某甲和另外一个雇佣的工人开着郑某甲的白色六轮车带着两个油锯,走到濮阳县郎中乡郎中集村郑某甲买了一片树,然后我就换个另外一个他在范县劳动市场雇佣的工人我们三个人就开始干活了,这片树一共砍伐了三天。这三天一直都是我们三个人在干活,我负责伐树,郑某甲和另外一个工人负责截枝和装车。郑某甲通过谁联系买的树我不知道。另外一个工人我刚开始只知道他也经常在范县劳动市场找活干,后来才知道他叫郑某乙。2015年10月6日我们三个再次来到同一地方濮阳县郎中乡郎中集村东北1公里处伐树。2015年10月1日砍伐了百十棵树,具体多少我记不清楚了,2015年10月6日砍伐7棵。这些树伐倒后,郑某甲都拉到他家木料厂了。郑某甲一天给我100元工钱,砍伐的树都是杨树,种了有十几年了,根茎处平均有25公分左右。这两次伐树郑某甲以多少价钱购买的我不知道,我也不知道郑某甲有没有办林木采伐许可证。6、濮阳县林业局关于郎中乡郎中集村滥伐林木案的材积鉴定意见:证实郑某甲滥伐的110棵杨树为欧美杨,立木材积为19.51立方米。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郑某甲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8、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郑某甲系被抓获归案。9、范县公安局张庄派出所证明:证实被告人郑某甲无前科。10、濮阳县林业局林政股证明:证实郑某甲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11、归案情况说明。1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违犯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符合滥伐林木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甲犯滥伐林木罪成立。被告人郑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使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翟国玺审 判 员 后利珍代理审判员 杨军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董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