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商初字第2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淄博东昊热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临沂江鑫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东昊热电设备有限公司,临沂江鑫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2104号原告淄博东昊热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开发区石门村北。法定代表人吴利群,总经理。被告临沂江鑫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沈泉庄。法定代表人张现坤,经理。原告淄博东昊热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江鑫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并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5)周商初字第143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告临沂江鑫钢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3655元。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5)周商初字第143-2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移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审理。因原裁定查封期限即将届满,2016年2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临沂江鑫钢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3655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告临沂江鑫钢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365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