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民初字第1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原告卢秀玲与被告秦罡彩票奖券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秀玲,秦罡
案由
彩票、奖券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敦民初字第1277号原告卢秀玲被告秦罡原告卢秀玲与被告秦罡彩票奖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秀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秦罡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秀玲诉称,2015年2月17日,被告秦罡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15600元整,并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然而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请:1、判决被告秦罡偿还原告卢秀玲人民币156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秦罡未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原告提交了下列证据:欠条原件一张,拟证实2015年2月17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彩票款15600元,约定按3月10日前还清的事实。经庭审质证,本院对本案证据分析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实所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原告陈述内容,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卢秀玲在敦煌市沙州镇永兴家属楼下经营体育彩票投注点一处。从2013年开始被告秦罡经常到原告经营的彩票投注点购买彩票,每次购买彩票交一部分彩票款,欠一部分钱,被告承诺中奖后抵顶彩票欠款。2015年2月17日原告和被告秦罡核算,被告累计欠原告彩票款156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承诺于2015年3月10日前还清。后经原告索要,被告推拖不付,原告遂于2015年9月17日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购买体育彩票,应当给付对价款。被告在原告经营的体育彩票投注点购买彩票,未能足额给付彩票款,欠款被告出具欠条,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此事实清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未能依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引发纠纷,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应负清偿之责。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秦罡偿付原告卢秀玲购买彩票款156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秦罡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刚代理审判员 伏 鸿人民陪审员 邱兴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