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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天启电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慈溪市天启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执60号申请人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新桥大维路10号。被执行人慈溪市天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逍林镇桥一村许家南路26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杭知初字第1222民事判决书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浙知终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0000.00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8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慈溪市天启电子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60800.00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慈溪市天启电子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彰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贺斯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