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3执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郑祖国与方文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祖国,方文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3执94-1号申请执行人郑祖国,男,197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方文辉,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5)涵民初字第2432号民事调解,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方文辉有工资收入(含绩效奖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方文辉除每月保留1000元生活费外的全部工资收入(含绩效奖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廷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黄发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