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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民三初字第10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吴洪军与苑永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洪军,苑永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三初字第1066号原告吴洪军,居民。被告苑永波,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洪军与被告苑永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苑永波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洪军撤回对被告苑永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吴洪军负担。审 判 长  申春艳人民陪审员  李建祥人民陪审员  韩福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宁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