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民三初字第10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吴洪军与苑永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洪军,苑永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三初字第1066号原告吴洪军,居民。被告苑永波,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洪军与被告苑永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苑永波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洪军撤回对被告苑永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吴洪军负担。审 判 长 申春艳人民陪审员 李建祥人民陪审员 韩福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宁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