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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2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周玲与淮北市申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玲,淮北市申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2财保4号申请人:周玲,女,1964年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申请人:淮北市申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朱洪良,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周玲因与被申请人淮北市申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发生纠纷,申请人周玲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淮北市申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XXXXX银行存款61万元,并提供担保人伯杰、郝影影夫妻共有的位于濉溪县XXXXX房屋予以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周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担保人伯杰、郝影影夫妻共有的位于濉溪县XXXXX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房屋不得转让、抵押、变卖;二、对被申请人淮北市申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XXXXX银行存款61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又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叶 波审 判 员  王 莉代理审判员  胡建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