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邓某、朱某等犯开设赌场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朱某,章某,林某,张某,顾某,周某甲,周某乙,刘某,叶某
案由
开设赌场,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2刑初46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绰号“平头”),农民。2002年1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8月25日因赌博被罚款500元;2009年3月18日因赌博被罚款500元;2009年11月11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0年4月22日刑满释放;2010年9月26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7月14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李文彬,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朱某(绰号“疯狗”),农民。2008年1月28日因赌博被罚款500元;2008年9月2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3月16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2015年7月14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被告人章某,农民。2014年3月31日因赌博被罚款500元;同年5月6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11月1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6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7月10日起至2016年7月9日止。2015年7月16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辩护人苏嫒嫒,浙江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林某(绰号“屌毛”),农民。2009年5月15日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同年10月22日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十三日。2015年7月14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绰号“小宝”),农民。2011年8月1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14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顾某(绰号“小川”),农民。2015年7月14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周某甲(绰号“贤儿”),农民。2009年10月22日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十二日。2015年8月6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周某乙(绰号“建建”),农民。2015年7月23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农民。2015年7月23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叶某,无业。2009年5月7日因赌博被罚款500元;2010年10月12日因赌博被罚款500元;2013年8月19日因赌博被罚款500元。2015年7月23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林立军,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6)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朱某、章某、林某、张某、顾某、周某甲、周某乙、刘某、叶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组成合议庭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闫桦、被告人邓某及其辩护人李文彬、被告人朱某、被告人章某及其辩护人苏嫒嫒、被告人林某、张某、顾某、周某甲、周某乙、刘某、被告人叶某及其辩护人林立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7月5日至同月13日,被告人邓某、朱某伙同“小余”(另案处理)在台州市开发区白云山山上、台州一中后面山上及山脚的房子内、椒江区王家村一厂房、台州市开发区商业街二楼兰亭宾馆南面棋牌室开设赌场,以“拔二张”的形式聚众赌博。雇佣被告人章某、林某、张某、顾某、周某甲、周某乙、刘某为赌场服务。章某负责寻找场地和安排人员望风,林某负责立角,顾某、张某负责发夹子,周某甲、周某乙、刘某负责接送赌客。同月13日,被告人叶某意欲与邓某等人合伙开设赌场,将自己经营的兰亭宾馆南面棋牌室提供给邓某等人作为赌博场所,当日,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邓某、朱某、林某、张某、顾某及参赌人员江元春、任万亮、许雪华等人。期间非法获利约40000元。其中,章某参与3日,赌场获利24000元,个人所得400元;林某参与2日,个人所得1000余元;张某个人所得400元,顾某个人所得1300元,周某甲个人所得900元,周某乙个人所得1100余元,刘某个人所得500余元。2.同年6月初至同月底,王雷(另案处理)在台州市开发区白云山山上、台州一中后面山上及山脚的房子内、椒江区王家村一厂房等地开设赌场,以“拔二张”的形式聚众赌博。雇佣被告人邓某、章某、林某、张某、顾某、周某甲、周某乙、刘某为赌场服务。章某负责寻找场地和安排人员望风,林某负责立角,张某、顾某负责发夹子,邓某、周某甲、周某乙、刘某等人负责接送赌客。期间,非法获利23300元以上,其中章某参与15日;林某参与12余日,个人所得6000余元;顾某参与20余日,个人所得3000余元;张某参与7余日,个人所得1400余元;邓某参与约15日,个人所得8000余元;周某甲参与约15日,个人所得2000余元;周某乙参与约12日,个人所得1400余元;刘某参与约15日,个人所得1500余元。3.同年6月中旬至同年7月上旬,肖立新(另案处理)在台州市椒江区三甲街道甲北、飞龙村等地开设赌场,以“拔二张”的形式聚众赌博。雇佣被告人林某、张某、顾某、刘某为赌场服务,林某负责立角,顾某、张某负责发夹子,刘某等人负责接送赌客,共计非法获利2100元以上,其中,林某参与3日,个人所得1500元;顾某参与4日,个人所得200元;张某参与1日,个人所得200元;刘某参与2日,个人所得200元。2015年7月16日,被告人章某被抓获;同月23日,被告人叶某被抓获;同日,被告人刘某被抓获;同年8月6日,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邓某退出个人所得6900元,林某、张某、刘某、周某甲、周某乙分别悉数退出个人所得25000元;在审理期间,被告人顾某退出个人所得4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朱某、章某、林某、张某、顾某、周某甲、周某乙、刘某、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参赌人员江元春、黄光容、许雪华、蔡君明、任万亮、刘景伟、胡燕、罗炽军、秦建华、祝志敏等人的供述、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发还清单、查获经过、抓获经过、自动投案证明、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退赃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朱某、章某、林某、张某、顾某、周某甲、周某乙、刘某、叶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中邓某参与赌场获利48000元,朱某参与赌场获利40000元,章某参与赌场获利约24000元,林某参与赌场获利26400元,张某参与赌场获利41600元,顾某参与赌场获利43200元,周某甲参与赌场获利42000元,周某乙参与赌场获利41400元,刘某参与赌场获利41700元,叶某参与赌场获利69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上列被告人非法获利50000元以下,量刑在三年以下。被告人邓某、朱某在第1节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邓某在第2节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林某、张某、顾某、周某甲、周某乙、刘某、叶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有犯罪前科、行政处罚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第2节系从犯,认罪态度好,已退出违法所得,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有犯罪前科、行政处罚的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庭审中能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予以数罪并罚,系从犯,认罪态度好,予以从轻处罚,有行政处罚的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已退出违法所得,予以从轻处罚,有行政处罚的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系从犯,认罪态度好,已退出违法所得,予以从轻处罚,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顾某、刘某系从犯,认罪态度好,已退出违法所得,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系从犯,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已退出违法所得,予以从轻处罚,有行政处罚的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乙系从犯,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已退出违法所得,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系从犯,认罪态度好,予以从轻处罚,有多次赌博被行政处罚的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要求从宽处理;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邓某在第1节中时间短,个人所得已退出,在第2节中没有股份,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自愿认罪,坦白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请求从轻处罚,审理认为,所辩属实,故对辩解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朱某要求从宽处理,审理认为,所辩属实,故对辩解予以采纳。被告人章某要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章某系从犯,个人获利少,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审理认为,所辩属实,故对辩解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林某、张某、顾某、周某甲、周某乙、刘某要求从轻处罚,审理认为,所辩属实,故对辩解予以采纳。被告人叶某要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叶某提供棋牌室参与开设赌场1日,当日下午就离开,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请求从轻处罚,审理认为,所辩属实,故对辩解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究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无再犯罪的危险,亦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林某、张某、顾某、周某甲、周某乙、刘某予以适用缓刑。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七月十四日起至二○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止。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朱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七月十四日起至二○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止。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三、撤销(2015)台椒刑初字第551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章某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所宣告的缓刑;被告人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七月十六日起至二○一六年七月十三日止。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林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五、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六、被告人顾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七、被告人周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八、被告人周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九、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十、被告人叶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已缴纳)。十一、已扣押的违法所得,计人民币二万九千五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三份。审 判 长 方匡能人民陪审员 叶习义人民陪审员 陈良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周海燕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在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第三十九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第四十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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