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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8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福与被告白金山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白金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465号原告李福,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白金山,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福与被告白金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己已经得到赔偿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魏兵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吴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