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藏2421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贡桑、顿珠与贡觉桑布、仁青次仁、吉朗、嘎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贡桑,顿珠,贡觉桑布,仁青次仁,吉朗,嘎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藏自治区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2421民初79号原告贡桑,西藏比如县人。原告顿珠,西藏那曲县人。被告贡觉桑布,西藏工布江达县人。被告仁青次仁,西藏工布江达县人。被告吉朗,西藏嘉黎县人。被告嘎旦,西藏嘉黎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贡桑、顿珠与被告贡觉桑布、仁青次仁、吉朗、嘎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贡桑、顿珠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普布次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仁青拉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