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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2421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贡桑、顿珠与贡觉桑布、仁青次仁、吉朗、嘎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贡桑,顿珠,贡觉桑布,仁青次仁,吉朗,嘎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藏自治区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2421民初79号原告贡桑,西藏比如县人。原告顿珠,西藏那曲县人。被告贡觉桑布,西藏工布江达县人。被告仁青次仁,西藏工布江达县人。被告吉朗,西藏嘉黎县人。被告嘎旦,西藏嘉黎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贡桑、顿珠与被告贡觉桑布、仁青次仁、吉朗、嘎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贡桑、顿珠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普布次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仁青拉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