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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2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林胜华与王德民、沈玉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胜华,王德民,沈玉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2260号原告林胜华,女,1965年11月20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被告王德民,男,1952年2月14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被告沈玉枝,女,1938年4月8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胜华诉被告王德民、沈玉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胜华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德民、沈玉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胜华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胜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全部退还。审判员  汪邦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楠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