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2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林胜华与王德民、沈玉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胜华,王德民,沈玉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2260号原告林胜华,女,1965年11月20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被告王德民,男,1952年2月14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被告沈玉枝,女,1938年4月8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胜华诉被告王德民、沈玉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胜华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德民、沈玉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胜华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胜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全部退还。审判员 汪邦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楠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