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21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与邱建华、邱隆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邱建华,邱隆宝,林道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1民初21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地址:赣县梅林镇。代表人刘建章,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玉珍,女,1988年5月生,汉族,职工,住赣县。委托代理人朱勇根,男,1987年8月生,汉族,职工,住赣县。被告邱建华,男,1973年7月生,汉族,农民,住赣县。被告邱隆宝,男,1976年9月生,汉族,农民,住赣县。被告林道发,女,1977年3月生,汉族,农民,住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与被告邱建华、邱隆宝、林道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承担。审 判 员  谢谷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曾玉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