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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三执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吴彬与纪昌余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彬,纪昌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三执字第00222号申请执行人吴彬。被执行人纪昌余。申请执行人吴彬与被执行人纪昌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的(2015)大三民初字第004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纪昌余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吴彬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纪昌余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吴彬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大三民初字第0047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智通强代理审判员  李继雷代理审判员  顾云骕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房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