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5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周金林与蒋圣良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金林,蒋圣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5财保8号申请人:周金林。被申请人:蒋圣良。申请人周金林与被申请人蒋圣良因涉退伙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蒋圣良所有的象山名爵织领厂在中国农业银行爵溪支行(账号:3976)的存款及登记在被申请人蒋圣良名下的坐落于象山县爵溪街道西城路12号(产权证号:0319**)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为人民币500000元,并已提供企业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蒋圣良所有的象山名爵织领厂在中国农业银行爵溪支行(账号:3976)的存款;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蒋圣良名下的坐落于象山县爵溪街道西城路12号(产权证号:0319**)的房产,保全价值为人民币5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余鑫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陈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