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1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成都仁发工矿设备有限公司与成都仁发工矿设备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仁发工矿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1民初89号原告成都仁发工矿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同心大道。法定代表人温贤强,公司董事长。被告成都仁发工矿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业园区川锅路188号。法定代表人张志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仁发工矿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仁发工矿设备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仁发工矿设备有限公司未在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志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何伟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