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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02民初20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徐胜贵与安徽皖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胜贵,安徽皖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02民初2016-2号原告:徐胜贵,男,1969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安徽皖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池州市贵池区。法定代表人:施志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2016)皖1702民初2016-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安徽皖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155万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现因被告申请,解除对其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安徽皖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佳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汪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