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民初6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丁冶与聊城市交大科技园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冶,聊城市交大科技园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678-1号原告丁冶,男,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聊城市交大科技园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柳园办事处前许街16号。法定代表人:程宝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冶诉被告聊城市交大科技园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冶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聊城市交大科技园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5.5万元。原告丁冶自愿提供其所有的位于新区办事处振兴西路嘉和公寓住宅楼一套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丁冶所有的位于新区办事处振兴西路嘉和公寓住宅楼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丽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付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