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刑更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刑更104号罪犯刘某某,男。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安丘市人民法院于二O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以(2014)安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2月11日起至2016年8月10日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四年六月十二日以(2014)潍少刑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刘某某撤回上诉。2014年7月21日起入监执行。该犯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执行机关山东省泰安监狱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讯罪犯刘某某,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现有考核分43分,兑现记功奖励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具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九天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4年2月11日起至2016年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经纶审 判 员 罗 斌代理审判员 井 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