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高法行终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与刘阳,重庆市人民政府其他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刘阳,重庆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行终字第0034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双元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汪夔万,区长。委托代理人梅望,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熊伟,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阳,男,198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北碚区。一审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黄奇帆,市长。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因刘阳与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重庆市人民政府要求撤销强制消除在建违法建筑的公告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一中法行初字第0012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尹 洁代理审判员 王 乐代理审判员 张蓉峡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小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