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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1执恢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侯某某、陈某与芦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某某,陈某,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6)陕0111执恢21号申请执行人侯某某。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芦某某。本院在执行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4)灞民初字第02334号民事判决书侯某某、陈某与芦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将涉案房屋过户至申请执行人侯某某名下。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200元,申请执行人侯某某、陈某明确表示放弃执行,故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4)灞民初字第023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李 全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欧笑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