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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6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谭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6民初149号原告谭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郑石平,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雄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咏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