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4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田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04民初75号原告田某。委托代理人张如泉,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易臻,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程某,男,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白马村袁家湾组*号,身份证号码:4302031982********。原告田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受理后,原告田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准予。依法由审判员王益恒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强、人民陪审员黄显家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田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田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田某承担。审 判 长 王益恒审 判 员 刘 强人民陪审员 黄显家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宾 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