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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4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田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04民初75号原告田某。委托代理人张如泉,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易臻,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程某,男,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白马村袁家湾组*号,身份证号码:4302031982********。原告田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受理后,原告田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准予。依法由审判员王益恒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强、人民陪审员黄显家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田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田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田某承担。审 判 长  王益恒审 判 员  刘 强人民陪审员  黄显家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宾 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