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官法执字第15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9-07-02
案件名称
白者黑与昆明金星纸箱包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白者黑;昆明金星纸箱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官法执字第1519-1号申请执行人白者黑,男,1994年7月20日生,哈尼族,云南省绿春县人,住云南省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绿春县。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昆明金星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官渡区。组织机构代码:77551071-9。法定代理人李东海,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白者黑与被执行人昆明金星纸箱包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权利人白者黑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28915元,执行费183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昆明金星纸箱包装有限公司已履行完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昆明市。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