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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30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洪金泉与白炳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金泉,白炳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074号申请执行人洪金泉,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南安市人,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白炳炼,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金泉与被执行人白炳炼民间借贷纠纷的(2014)安民初字第378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白炳炼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其中本金人民币30000元自2011年11月19日起计算、本金人民币20000元自2012年2月20日起计算,均计至生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执行中,被执行人白炳炼已被列为失信当事人,且暂查无被执行人白炳炼有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洪金泉表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378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亚虹审 判 员  李敬平代理审判员  陈汉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林美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