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东执民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上海长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虞大娟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长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虞大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东执民字第86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长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被执行人虞大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甬东商初字第0001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虞大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虞大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虞大娟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虞大娟(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