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殷民初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韩玉峰与张布尼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玉峰,张布尼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殷民初字第1002号原告韩玉峰,男,196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布尼,男,198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韩玉峰与被告张布尼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忠文独任审理,2016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玉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布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玉峰��称,被告张布尼于2015年7月1日给原告付工资无钱打欠条一张,欠工资款7000元,另欠炊事员工资1840元(原告韩玉峰已垫付),共欠工资款8840元,经多次催要协商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布尼及时返还欠款8840元。被告张布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日,被告张布尼向原告韩玉峰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韩玉峰工资款7000元欠炊事员工资款1840元工程完工后一次给清”。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明,以上证据经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告韩玉峰提供的被告张布尼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可以证明��告欠原告劳动报酬7000元的事实。原告韩玉峰持有该欠条原件,且该欠条内容中所表明的欠炊事员工资款1840元和欠韩玉峰工资款7000元在同一欠条中表述,该欠条可以证明原告诉称的垫付炊事员工资1840元的事实。因此,原告韩玉峰诉求被告张布尼给付劳动报酬共计8840元,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布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韩玉峰88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布尼��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忠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方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