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开执民字第1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12-24
案件名称
陈月兰、郑三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陈月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温龙开执民字第1105号 申请执行人:陈月兰,女,汉族,1930年5月28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郑三娒,女,汉族,1966年11月19日出生,住温州市龙湾区。 申请执行人陈月兰与被执行人郑三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温龙开商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郑三娒应向申请执行人陈月兰支付10万元,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月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郑三娒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登记情况,调查显示被执行人郑三娒名下的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三垟街道新京都家园××幢××室的房产及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三垟大道新京都家园××幢××室的房产正在我院另案处置中,待处置完毕后参与分配,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16年2月1日,被执行人郑三娒尚欠申请执行人陈月兰人民币66万元,并负担本案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正在我院另案处置中,暂时难以处置完毕,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温龙开执民字第110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陈月兰待财产处置完毕或发现被执行人郑三娒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晓中 审判员 俞念宁 审判员 孙 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林大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