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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执字第003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金穗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金穗支行,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泉执字第0039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金穗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颍河西路169号,组织机构代码85182505-1。负责人:王松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武士联,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刘某,女,汉族,1981年11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依泉庭苑19号楼404室。身份证号码341204198111251825。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泉民二初字第0078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金穗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委托阜阳市诚信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刘某所有的皖KR09**号抵押小型轿车进行了公开拍卖,2015年12月31日竞买人刘文广(身份证号码:341226197905206958)以40400元的最高价竟得。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由于被执行人刘某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泉民二初字第007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远审判员  贾德军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