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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民二初字第00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郭长奎与陶元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长奎,陶元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二初字第00730号原告郭长奎,男。被告陶元伟,男。本院在审理郭长奎与陶元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经和解,原告郭长奎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长奎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长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九百元,诉讼保全费为八百二十元,共计一千七百二十元,(均由原告郭长奎预交),由原告郭长奎共同负担。审 判 长  关伟林审 判 员  宋圯墨人民陪审员  杨晓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韩苗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