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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02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周红平与彭浩、方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红平,彭浩,方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02财保3号申请人周红平,男,生于1974年5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委托代理人张红军,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彭浩,男,生于1974年1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申请人方刚,男,生于1975年9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申请人周红平因被申请人彭浩、方刚向其借款逾期未返还,为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申请人周红平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彭浩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金额以10万元为限。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彭浩的银行存款以10万元为限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勤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胡秋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