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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28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秦志英,李明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明武,秦志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民初365号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红石支路,组织机构代码62209626-2。法定代表人肖仁萍,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劲,男,1962年01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聂勇,女,1970年04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李明武,男,汉族,1974年10月27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县。被告秦志英,女,汉族,1975年10月08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明武、秦志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红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