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虎执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尹启山申请执行张占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启山,张占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虎执字第656号申请执行人尹启山,男。被执行人张占奎,男。申请执行人尹启山与被执行人张占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2015)虎商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张占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尹启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张占奎给付借款132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占奎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并向其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目前张占奎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尹启山已明确表示等张占奎有履行能力时再申请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占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尹启山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张占奎新的线索,尹启山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 伟审 判 员  靳少红代理审判员  刘文全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于占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