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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2执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徐美洪与袁慧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美洪,袁慧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02执89-2号申请人徐美洪,男,汉族,1971年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安吉乡接龙桥村*组。被执行人袁慧煜,男,汉族,1978年3月30日出生,现住西宁市城东区曹六路*号。申请人徐美洪与被执行人袁慧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劳务工资及案件受理费10050元,因被执行人袁慧煜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人徐美洪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袁慧煜承担案件执行费5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 毅审判员 钱素霞审判员 顾植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马 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