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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322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泸定县家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余刚成、黄发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定县家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余刚成,黄发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322民初40号原告泸定县家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泸定县泸桥镇延安路长堤湾畔2号楼2单元负1号。法定代表人李万强,男,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沈余红,女,29岁,汉族,住四川省泸定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余刚成,男,现住四川省泸定县,其他信息不详。被告黄发全,男,现住四川省泸定县,其他信息不详。原告泸定县家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余刚成、黄发全物业服务��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海霞独任审理,原告泸定县家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泸定县家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定县家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定县家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海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卢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