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322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泸定县家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余刚成、黄发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定县家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余刚成,黄发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322民初40号原告泸定县家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泸定县泸桥镇延安路长堤湾畔2号楼2单元负1号。法定代表人李万强,男,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沈余红,女,29岁,汉族,住四川省泸定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余刚成,男,现住四川省泸定县,其他信息不详。被告黄发全,男,现住四川省泸定县,其他信息不详。原告泸定县家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余刚成、黄发全物业服务��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海霞独任审理,原告泸定县家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泸定县家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定县家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定县家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海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卢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