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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池执字第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秋江支行与傅新良、乐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秋江支行,傅新良,乐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池执字第00233号申请执行人: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秋江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负责人:周超,行长。被执行人:傅新良,男,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乐瑜,女,196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秋江支行与傅新良、乐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傅新良、乐瑜拒不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池民二初字第0003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傅新良、乐瑜银行存款5191423元及迟延履行金或查封、扣押等价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光氢审判员  余加胜审判员  祖国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童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