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5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王春友与王优优、王侃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友,王优优,王侃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5民初102号原告:王春友。被告:王优优。被告:王侃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廷军,任经理。住所地:衡水市开发区昌明大街51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友诉被告王优优、王侃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友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王春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 雪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宏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