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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横商初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吕良锋与陈化厅、黄红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良锋,陈化厅,黄红进,黄国建,吕智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1106号原告:吕良锋。委托代理人:张宏伟。被告:陈化厅。委托代理人:王伟伟。被告:黄红进。第三人:黄国建。第三人:吕智仁。原告吕良锋为与被告陈化厅、黄红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4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依职权追加黄国建、吕智仁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2015年11月27日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吕良锋的委托代理人张宏伟,被告陈化厅的委托代理人王伟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红进、第三人黄国建、吕智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良锋起诉称,被告陈化厅因资金周转困难,分别于2013年8月9日、2013年9月3日向原告吕良锋借款20万元、80万元,并出具借条2份,约定了利息、还款期限等事项,并由被告黄红进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吕良锋催讨,被告陈化厅至今未归还借款,被告黄红进也未履行保证义务。为此,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陈化厅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违约金、利息(20万元违约金自2013年9月10日起;80万元自2014年9月3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实际履行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此支付的代理费用3万元。3、被告黄红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庭审中,原告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经审理查明,原告在与被告陈化厅的通话中,明确表示其只是受他人委托办理出借手续,其并非本案借款的实际出借人。结合被告关于其并非向原告吕良锋借款的辩称,本院认为本案的权利人并非原告,故原告提起诉讼,主体不适格,无权主张权利,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吕良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35元,退还吕良锋。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许嘉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周巧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