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鹿民一初字第02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鹿民一初字第02630号原告王某。被告史某。原告王某与被告史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姬文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史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我与被告史某于2014年5月、6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14年9月9日举行的婚礼。由于婚前认识时间不长,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二人性格差异较大,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坚决要求离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一、原、被告离婚;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史某辩称,一、我不同意离婚,平时没有争吵,只是在她回娘家后,我们家人去她家叫她时才发生的争吵,我们家多次去她娘家叫她,她家都没有给机会。如果原告非要离婚,必须全额返还我彩礼30000元,否则,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史某于2014年5月、6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14年9月9日举行的婚礼。婚后为生活琐事夫妻二人不断发生争执,为此,原告王某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原告王某称由于婚前认识时间不长,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二人性格差异较大,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2014年10月份我发现自己怀孕了,但之前不知道,当时我因为感冒输液了,怕影响孩子,就于2014年10月21日将孩子打掉,之后他们家对我的态度就不好了,我回娘家居住,我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坚决要求离婚。被告史某称婚后我一直对她挺好的,就是她经常出门,有时三五天有时十来天,王某回娘家后,我们家多次去她娘家叫她,她都不回来,如果原告非要离婚,必须全额返还我彩礼30000元,否则,我不同意离婚,因为结婚给付原告彩礼,给我们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压力。王某称给付的彩礼在结婚时和婚后我生病时花了,婚后因为经常生气,我得了中度抑郁症、胃病等疾病。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被告史某由于婚前认识时间较短,感情一般,在婚后的共同生活当中又未能处理好家庭中的各种问题,不断发生争吵并导致分居,虽经法院多次调解,仍不能促使双方和好,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原、被告离婚。关于彩礼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准许:(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史某要求王某返还彩礼,但史某未提交因给付彩礼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证据,故对史某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史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史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姬文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娜第2页第2页第1页第1页